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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提供者:4024028478
        發布時間:2013/12/24 12:00

        第一條  為了構建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科學有效的考核體系,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定期檢查和改善員工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能,引導員工走向企業認同的模式及價值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各子、分公司”)的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績效考核的目的
        科學、客觀地反映員工實際工作表現,促進員工發揮專長和改善工作,監督個人工作目標的實現,為薪資調整和員工的能力提升與發展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四條  績效考核的原則
        1、公開化的原則:明確規定績效考核的標準、程序和責任,并在執行中嚴格遵守,按期公開考核結果。
        2、客觀公正評價的原則: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將被考核者的工作實績與既定標準比較,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
        3、反饋的原則:將考評結果和改進意見直接反饋給被考核人,通過溝通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今后改進工作的意見。
        4、溝通的原則:通過對話和合作的方法,平和地解決問題,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效地挖掘潛能。
        第五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
        集團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機構是績效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由企業管理部具體負責全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考核級次
        1、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總經理由企業管理部牽頭組織考核;各子、分公司副總經理由各公司總經理牽頭組織考核。
        2、集團公司各部門員工由本部門負責人考核。
        3、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員工由各公司制定考核辦法,自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形式
        對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總經理的考核,按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制定的經濟責任原則及經營指標考核辦法的內容進行考核,多方面收集考核信息,最大限度地實現考核公正性。
        對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子、分公司員工實行直接上級考核,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督導確定考核結果的形式。
        第八條  考核周期
        按照不同職位(或崗位)分別實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對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所屬各子、分公司總經理實行年終考核;
        對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子、分公司員工實行月考核。
        第九條  考核內容及時間
        1、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
        根據崗位描述分別確定考核內容,編制考核表,根據考核表內容進行考核。
        2、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總經理
        按照目標授權責任書內容及其年度業績考核表進行年終考核。
        3、集團公司各部門員工
        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提出具體要求,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各崗位工作性質及崗位描述分別制定每個人的考核內容,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案。每月15日前由各部門考核小組完成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
        4、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員工
        各公司應按照集團公司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案。每月終了后,由考核人員嚴格按照考評辦法對職工進行考核,并于次月5日前將考核結果上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查。
        第十條  考核結果的計算
        各種考核結果均實行百分制。
        為避免考核不平衡,對同級人員的考核結果必須符合正態分布。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要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子、分公司的考核工作程序,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查,如發現有不按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或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 假等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上報集團公司績效考核委員會,由績效考核委員會對該部門或公司及其負責人分別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所屬各子、分公司總經理的考核結果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兌現年薪收入;其他人員的考核結果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兌現當期績效工資。
        第十三條  集團所屬各子、分公司應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匯總各層次考核資料、考核結果,并建立員工績效考核檔案。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